第64屆(2024年春季)青島(黃島區)全國制藥機械博覽會
太倉正信干燥設備科技有限公司
展位號:CS-13 原料藥機械“四”號館(CS館)
時間:2024年05月20日(周一)-05月22日(周三)
地址:青島世界博覽城國際展覽中心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三沙路3399號
歡迎大家蒞臨展會,參觀指導
歡迎來電預約:18862680117 黃曉冬
成本僅幾毛錢的假藥,被制販假藥團伙包裝成降糖降壓“神藥”,多次轉手后以8元賣給藥店,藥店再以20元賣出。日前,央視財經《第一時間》欄目曝光一起假藥案。
01成本幾毛錢的假藥 藥店以20元賣出
近日,一款名為“強力寶”的“神藥”引起警方關注,這款藥有“神奇功效”能治療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
湖北南漳警方鑒定后發現,這些所謂的“神藥”其實都是假藥。制販假藥團伙將淀粉和檸檬酸混合后制成五顏六色的膠囊。
隨后,湖北南漳警方對假藥的經銷商進行了調查和抓捕,查獲了大量的假藥成品和包裝材料,涉案金額達5000余萬元。
經過調查,警方又鎖定了一名網名“紅包”的制作假藥的犯罪嫌疑人。在這名嫌疑人生產假藥的現場,警方查獲了各種制造假藥的設備和大量的假藥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制販假藥團伙將成本僅需幾毛錢的假藥,以20元的價格在藥店賣出。
湖北襄陽市南漳縣公安局李廟派出所副所長李云龍指出:“這些假藥成分主要是淀粉、檸檬酸,還有一些少量的中藥粉末等混合包裝而成的,謊稱能降脂、降血壓。假藥成本大概是幾毛錢。他包裝好后,以2元的價格賣給下線,經過幾個下線倒手之后,最后以8元賣給藥店,藥店再以20元賣出。”
目前,制販假藥的團伙6名成員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02銷售假藥 多位藥店老板被判刑
在此前,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破獲的一起銷售假藥案中,石首市公安局食藥偵大隊和市場監督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城區有藥店銷售假偉哥。公安民警和市場監督執法人員經過偵查,把目標鎖定在某藥房。公安民警和市場監督執法人員上門進行檢查時,發現店內柜臺里并沒有可疑藥品,但民警發現藥店老板李某抱著一個包,民警當即要求進行檢查,李某無奈交出了包,只見內有標明各種“偉哥”的藥品八盒。
經訊問,嫌疑人無法提供進貨手續,李某稱是有人上門“推銷”的,她以八元一盒,共購買了三十盒,再以高價銷售,其它二十余盒均已銷售出手。經荊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這些藥均屬假藥。
石首市公安局食藥偵大隊長李龍介紹,嫌疑人李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侵犯了國家的藥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一起案件中,天津市寶坻區檢察院檢察官通過與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建立的行刑銜接機制,發現當地某藥房針對老年人售賣的“筋骨疼消丸”暗藏貓膩。該院檢察官當即督促寶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筋骨疼消丸”進行鑒別,經鑒定,該藥品確系假藥,藥房的經營者潘某、王某涉嫌銷售假藥罪。
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后,寶坻區檢察院檢察官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調取證明涉案藥品數量、銷售金額等關鍵證據。
經查,2020年至2021年9月,潘某、王某二人因經營的藥房生意不景氣,遂動起了坑老年人錢的歪心思。二人從一名藥販子(另案處理)手中低價購進大量未經審批的名為“筋骨疼消丸”的藥品(其成分主要為激素,能起到一時減輕膝關節、腰間盤、風濕患者病痛的作用)。起初,二人通過上門推銷、顧客介紹的方式向老年人售賣,后來,二人將此藥擺在藥房出售。因價格相對較低且短期內有效果,此藥被很多老年人接受,甚至被稱為“風濕神藥”。靠向老年人兜售“筋骨疼消丸”,二人在不到兩年間獲利16萬元。審查起訴階段,潘某、王某對銷售假藥的行為供認不諱。最終,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潘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03多部門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近年來,多部門聯手加大對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去年上半年,公安機關共偵破藥品犯罪案件1500余起,搗毀黑工廠、黑窩點920余處,打掉犯罪團伙380余個,涉案總價值47.8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藥監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明顯涉嫌犯罪的線索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各部門應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
《辦法》明確公安機關案件受理審查、執法聯動的職責,強調檢察院對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有關立案偵查活動履行監督責任,增加人民法院對財產刑和從業限制的判罰,提高法律震懾力。
《辦法》完善了案件移送的條件、時限和移送監督,明確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反向移送要求,對銜接工作流程、程序和時間、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
《辦法》規定,藥監部門應當設立檢驗檢測綠色通道,積極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檢驗結論和認定意見。《辦法》要求,案件移送的同時移交涉案物品。對因客觀條件所限或對保管、處置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可以與藥品監管部門簽訂涉案物品委托保管協議,委托藥品監管部門代為保管和處置。相關保管、處置等費用有困難的,由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解決。